首页 国家公务员考试动态 地方公务员考试动态 试题中心 政策大纲 常用法规 报考指南
      登录 注册
 
您当前的位置是:

首页>公务员>常用法规>正文

公务员考核试行规定 考核结果将四等分
作者:佚名   时间:2007-1-9 8:32:40  来自:中国人事报 浏览次数:

 日前,中组部、人事部印发《公务员考核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《规定》以公务员法为依据,同时吸收了近年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,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、内容和标准、程序、结果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。

  《规定》指出,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,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,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%以内,最多不超过20%。

  《规定》对年度考核的程序作了明确要求:先由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

要求进行总结,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;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,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,写出评语,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;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;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;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,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。同时规定,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,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。



 

责任编辑:Betty  
声明:
  1. 本站文章部分来源于互联网。转载是为了达到信息共享,教育育人之目的。如果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,请及时通知本站,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。
  2. 欢迎转载本站原创文章,转载时请标明作者和出处:学狼网—www.xuelang.net
 相关链接